西安市加强文化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业融合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政策实施细则及申报要求

2020-03-16 16:57:02 | 来源:

一、对荣获“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茅盾文学奖等各类国家级奖项的文艺精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隆重表彰,对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奖项的按规定标准给予0.5-200万元的奖励。对创立国家标准、创新知识产权的精品旅游演艺,按照投入收益情况,给予100万元以上的奖补。

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优秀文艺创作成果奖励办法》《西安市重大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办法》执行。

1.申报对象:从事文艺创作生产活动的单位、旅游演艺单位。

2.申报条件:获得省级以上认证的文艺奖项创作单位(获奖个人通过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创立国家标准、拥有知识产权、开展常态化演出的旅游演艺创作演出单位。

二、总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年度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优先遴选纳入市级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服务保障。

本条款属于项目类政策,参照《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申报对象:重大文旅项目投资方或联合体。

2.申报条件:总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年度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

三、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文旅产业发展布局。我省和我市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底价)可按评估市场价的70%确定。

本条款属于土地类政策,参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申报对象:省级、市级重大文旅项目投资方或联合体

2.申报条件:列入省级、市级重点项目或总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文旅项目。

四、新建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高品质特色酒店,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高品质特色酒店用地按照评估市场价的50%确定公开出让起始价(底价)。在镇(街)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中提供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模,支持乡村民宿发展。

本条款属于土地类政策,参照西安市建设项目用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申报对象:高品质酒店项目投资方或联合体。

2.申报条件:达到规定投资额、规划建设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

五、启动市级文化产业基金,设立1000万元的担保风险投资补偿子基金,鼓励文化产业风险投资。

本条款属于金融类政策,按照《大西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申报对象:文化产业项目投资主体。

2.申报条件:符合文化产业基金投向和要求。

六、对首次评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单位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文化旅游企业总部,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给予配套奖励。对评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园区奖励30万元、基地奖励10万元。

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申报对象:文化旅游企业、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2.申报条件:通过有关评审认定。

七、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文化制造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年均增速20%以上的文化制造企业,每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亿元的规上文化服务企业,给予运营补贴300万元。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规上文化服务企业,给予运营补贴200万元。对首次成为规上文化旅游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经认定的小微文化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

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申报对象:规模以上文化旅游企业、小微文化企业

2.申报条件:达到营收标准,经过相关认定。

八、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

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执行。

1.申报对象:在省文物局等级备案,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

2申报条件:符合《西安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

九、市级旅游发展基金优先投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旅游产业项目。

本条款属于金融类政策,按照《大西安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申报对象:旅游项目投资主体。

2.申报条件:符合基金投资方向和要求。

十、年主营收入2亿元以上的旅行社,授子旅游业明星企业,首次突破2亿元的旅行社,给予运营补贴200万元,首次突破5亿元的旅行社,给予运营补贴300万元。

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申报对象: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

2.申报条件:旅游业务年主营收入达到规定标准。

十一、获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区县,市级配套奖励20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评定5A、4A、3A级的景区,市级对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区县、开发区给予配套奖励。对4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游步道、标识系统等,按照项目建设经费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申报对象:各区县、开发区,旅游景区

2.申报条件:通过国家级和省级、市级专项旅游评定验收;景区改建提升项目全面完工且正常营业。

十二、新开通入境游主要客源国国际航线,按照省级和市级2:1的比例予以配套补助支持。对新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营地项目,按项目建设经费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智慧旅游标准的旅游景区、旅行社,依据达标等级,对旅游景区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80万元奖励;对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本条款属于资金奖补类政策,按照《西安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申报对象:各区县、开发区,旅游景区、旅行社,航空公司

2.申报条件:符合国际航线开通要求;新建游客集散中心、自驾营地符合国家标准、对外正常营业;旅游景区、旅行社达到陕西省智慧旅游建设与服务规范标准,对外正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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